2010-05-26 09:16
问: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业,在国外设立有分支机构。2009年该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时,由于迟缴税款而被所在国税务机构加收了5万元滞纳金。请问,这笔滞纳金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吗?
答:不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中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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