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7:10
问: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年3月22日[85]财税字第069号)七、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在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时,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对欠缴营业税造成的欠缴城建税也应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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