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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10:26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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