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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领购了金税卡和IC卡,办理了防伪税控机的发行手续,原来领购的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2010-07-26 16:06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233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应于领卡购票后五日内,将库存原手工专用发票、电脑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按规定保存的专用发票),及购票登记簿一同上报税务征收机关缴销。该《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如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因此原来领购的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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