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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汽车维修的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以汽车维修费不可抵扣为由而不予代开,是否有文件根据?

2010-07-26 16: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的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的规定:销售对象必须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接受维修方是一般纳税人,并要求维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维修方(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为该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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