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0:5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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