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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销售硬件和软件,开同一张发票,能办理即征即退吗?

2010-07-26 16:55

问:企业为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的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现在发生了一笔同时销售硬件和软件的业务,企业将软件和硬件的价格合并在一起开出了发票。在办理即征退税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针对这部分软件收入不予办理,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要求包括: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或集成电路,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非集成电路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在订立相关的合同时应注明软件或集成电路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或集成电路收入部分发票。在纳税申报时,软件或集成电路作为一类货物在申报表或明细表上单独反映。由于未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不满足申请该项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拒绝办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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