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4:40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第2款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例如:经民政、编委等部门批准设立),不需要领取工商执照的,凭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等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应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工商执照的,不能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不能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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