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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14:42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方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您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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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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