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4:16
答:我公司是成都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新成立的的一家专业生产刨花板的企业,我们的原材料主要是以树枝、树梢、锯沫、桔杆、刨花、下脚料等为主要原材料,我们现在已经申请了一般纳税人,预计每年生产6万立方,产值4000万,现在已经建成在试机阶段,准备开始生产,但我们现在有一些税收问题不能解决,就是我们进的原材料没有进项税,占生产成本的70%;我们找了当地税务看能否帮助我们纳入农产品13%的低税率,但不解决,说我们不符合农产品,这样我们没有进项税企业就因交不起17% 而不能生产。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所述树枝、树梢、锯沫、桔杆、刨花、下脚料等如果是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符合农产品定义。若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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