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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先均衡购销利益再谈筹划

2010-07-02 13:56

代购货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行为: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代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小规模纳税人据此筹划,可降低税负,扩大销售。

  如:A公司欲向B公司购进一批货物,A公司购进货物价款合计90万元(适用增值税率17%),B公司销售货物价款合计110万元,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双方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为7%和3%,本文中除注明外,货物价款均为不含税价。A公司设计两种方案:

  方案一

  购进后销售,含税售价为104万元。A公司应纳增值税104÷(14%)×4%=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4万元,税负总额4.4万元,税前收益104÷(14%)-90×(117%)-0.4=-5.7(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110×17%-414.7(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47万元,总额16.17万元,税前收益110104÷(14%)-1.478.53(万元)。

  方案二

  代购货物,B公司支付手续费10万元。A公司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05万元,税负总额0.55万元,税前收益100.559.45(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110×17%-90×17%=3.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34万元,税负总额3.74万元,税前收益11090100.349.66(万元)。

  从A公司的筹划方案看,采用方案二时,AB公司税负总额较方案一降低,A公司可实现盈利,B公司税前收益较方案一增加,因此方案二是比较理想的方案。但是B公司能否同意方案二呢?

  企业的经济行为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利益,在本例中,A公司设计的方案应充分考虑B公司的利益,即不能使B公司比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减少收益。

  下面分析假如B公司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的情况。

  如:B公司从C公司购进一批货物,C公司购进货物价款90万元,B公司销售110万元,C公司、B公司均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双方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为7%和3%。B公司有两种购进方案:

  方案甲

  直接购进,购进货物价款100万元。C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7%-90×17%=1.7(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17万元,税负总额1.87万元,税前收益100900.179.83(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110×17%-100×17%=1.7(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17万元,税负总额1.87万元,税前收益1101000.179.83(万元)。

  方案乙

  委托C公司代购货物,B公司支付手续费10万元。C公司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05万元,税负总额0.55万元,税前收益100.559.45(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110×17%-90×17%=3.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34万元,税负总额3.74万元,税前收益11090100.349.66(万元)。

  可以看出,B公司采用方案甲时,较采用方案乙税负总额降低、税前收益增加,C公司采用方案乙较采用方案甲税负总额虽有所降低,但即使与B公司协商,仍不足以弥补B公司的损失。因此,方案甲是比较理想的方案。

  可见,A公司要想与B公司达成代购协议,A公司应在手续费上让利B公司,以弥补B公司较采用方案甲多负担的增值税1.7万元,A公司收取的手续费至多应为101.7÷(133%)=7.46(万元)。

  这时方案二变为:代购货物,另支付手续费7.46万元。A公司应纳营业税7.46×5%=0.37(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04万元,税负总额0.41万元,税前收益7.460.417.05(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110×17%-90×17%=3.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34万元,税负总额3.74万元,税前收益110907.460.3412.2(万元)。

  由此看出,小规模纳税人制订代购方案时,要关注购销双方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顺利实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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