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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工程时的税收筹划实例

2010-07-02 13:55

长龙投资实业公司拟进行深层次的旅游开发,准备投资20亿元兴建一个综合性游艺项目工程。长龙投资实业公司准备委托国内一家知名的设计单位南方建筑设计院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签订意向书,然后通过对有关细节的进一步协商,最后签订合同,预计此项服务收取金额为1000万元。

  筹划方案

  南方建筑设计院的税务顾问指出:

  如果南方建筑设计院直接与长龙投资实业公司签署合同为其设计,取得收入后,南方建筑设计院应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3%=30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假设该企业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3%)为:

  30万元×(7%+3%)=3万元。

  但是,如果南方建筑设计院不直接与长江投资实业公司发生业务联系,而是由其设在香港的子公司南苑建筑设计所出面,与长江投资实业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业务终了,长江投资实业公司付给南苑建筑设计所设计费10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南苑建筑设计所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于是,南方建筑设计院接受了注册税务师的策划建议,调整了业务操作方法。通过策划,少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33万元。

  筹划点评

  利用分支机构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交叉运作,以取得非常规的超额利润,是企业集团进行财务运筹的重要手段。比如在购销环节的“转让定价”,通过高进低出、低进高出将货物的增加值在不同税收负担的地区之间转移;通过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受让以及管理费用的摊销等转移有关企业的利润等,都是跨区域集团公司获取超额利润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流转税中有征收范围的规定,这里的范围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

  地域范围

    
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法规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应当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某税种。如果在所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没有发生规定的应税项目,或者所规定应当缴纳某种税的项目发生在税法规定的区域之外,就不用缴纳相应的流转税。

  征税项目的具体范围

    
我国征税项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也就是税目,是由相应税种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税法对税目的规定有概括法和列举法两种。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这里就是采用概括法,将在国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行为,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从事货物销售等活动,而是从事文化娱乐、交通运输等活动的,就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税法对生产烟、酒及酒精、化妆品等11种产品规定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则是采用列举法规定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获得与此有关的销售项目的税收筹划思路:尽可能规避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

  在具体的税收筹划活动中,使所进行的项目落实在税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外,是比较简单的策划方法。我们可以利用境外公司对境内某一具体业务进行策划,从而使所涉及的应税项目发生在规定的范围之外。比如,根据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外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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