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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包揽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的税会处理

2018-08-27 14:56

   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在不同情况下应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方法,相关优惠政策的选择,也应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开具普通发票,且当月或当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额。
 
  案例:2018年2季度,A小规模纳税人实现商品含税销售收入618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置固定资产一宗,含税价值103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商品含税销售收入61800元的会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52号公告)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含“应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四大类”。
 
  A纳税人2季度合计含税销售额为721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70000元,未超过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借:银行存款  618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1800元
 
  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1800元
 
  2、固定资产处置10300元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3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元
 
  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300元
 
  3、申报表填写
 
  注意:此类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收入不要填写在第7行和第8行,而是和其他收入合并填到第9行和第10行注意:此类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收入不要填写在第7行和第8行,而是和其他收入合并填到第9行和第10行。
 
  第二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开具普通发票,且当月或当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额。
 
  案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2季度,实现商品含税销售收入87550元开具普通发票;处置固定资产一宗,含税价值103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商品含税销售收入87550元的会计处理
 
  A纳税人2季度合计含税销售额为9785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95000元,已超过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因此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8755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550元
 
  2、固定资产处置10300元的会计处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规定: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A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符合该文件规定,可以减按2%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我国并不存在2%的征收率,此文件似乎是表述错误,应该为减按2%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3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元
 
  减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元
 
  3、申报表填写
 
  当小规模纳税人月或季度销售额低于免税销售额时,处置固定资产不应选择减按2%计算增值税,而应直接按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最终享受增值税全额免征政策即可我们关注到:当小规模纳税人月或季度销售额低于免税销售额时,处置固定资产不应选择减按2%计算增值税,而应直接按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最终享受增值税全额免征政策即可。
 
  只有当小规模纳税人月或季度销售额超过免税销售额时,处置固定资产才有必要选择减按2%计算增值税,享受政策红利。
 
  第三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需开具专用发票案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2季度,实现商品含税销售收入61800元开具普通发票;处置固定资产一宗,含税价值10300元,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品含税销售收入61800元的会计处理
 
  A纳税人2季度合计含税销售额为721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70000元,未超过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借:银行存款  618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0元
 
  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1800元
 
  2、固定资产处置10300元的会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90公告)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开具3%的专票符合税法规定,但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3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元
 
  3、申报表填写
 
  A纳税人2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免税标准,但其处置的固定资产开具了增值税专用专票,因此不享受减征、免征的政策优惠,应缴纳增值税的。
 
  A纳税人2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免税标准,但其处置的固定资产开具了增值税专用专票,因此不享受减征、免征的政策优惠,应缴纳增值税的。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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