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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少交企业所得税

2010-07-02 10:26

  一、基本案情

   某石油销售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主要销售成品油、润滑油。

 

   20065月,根据工作安排,稽查局派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20051月份至200512月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实地到被查企业后,首先对其200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分析,仔细研究了该企业的纳税调整项目。

 

  在对折旧费用的检查时,发现每年的折旧额比例较大,通算结果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在十年以内,检查人员认为加油站的建筑设施肯定已经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应该没有房屋建筑物。

 

  检查人员检查了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发现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其中一站的房屋建筑物在帐面上只是写明“加油一站”价值200万元,经询问是加油站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按照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20年计算折旧年限,而是按照十年使用年限计算,多提折旧285778.32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94,306.85=285778.32*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85778.32元。

 

  企业会计人员解释说,因为是新成立的分公司,会计业务不熟造成计算错误。

 

  二、案件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补企业所得税 94,306.85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审理委员会审理,该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行为,处以罚款 94,306.85 元。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被检查人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稽查局依法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限期内交纳了税款、罚款、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

 

  本案启示:

 

  1、要进一步增强税务稽查人员的责任心,培养深钻细研的工作作风,培养职业敏锐感,不放过任何疑点;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解决 “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2、在实施检查中,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企业的现状,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手段去展开检查,同时,抓住线索就要一追到底,把问题查全、查深、查透、查实;不但要关注帐面记录,而且要把帐务检查和实地检查结合起来,提高综合分析能力,有效打击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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