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4 09:30
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中第二条关于二级分支机构;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二级分支机构释义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存在不同理解。我单位为一家电力建设单位,在一些省份承揽电力建筑安装任务,因税务局与我方对上述文件中二级分支机构存在分歧,能具体解释一下二级分支机构具备什么实体条件吗?包括他的实体条件和存在形式。
答: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文件要求,总机构应及时将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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