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9 09:41
发文部门: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发文时间: | 2010-05-18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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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 粤国税函[2010]297号 | 实施时间: | 2010-05-18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其中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确实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经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省国税局备案后确定(报备时要说明原因,10个工作日内省国税局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检查力度,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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