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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库[2010]13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2010-05-19 09:39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05-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0]13号 实施时间: 2010-05-18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优化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根据《上海市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操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五月十日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 行)

为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优化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根据《上海市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本流程适用的资金范围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中央专款。

一、用款计划的编制(一)基本支出(包括部分经常性的项目支出)

1.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预算批准前,市财政局根据预算“二上”数据于指标管理系统中生成下达三级明细预拨控制数,扣除工资、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后,按均衡性原则在用款上月月初由系统中生成二级明细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用款计划于上月十五日之前在系统中确认。

预算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指标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正式指标(即批复的预算数),扣除工资、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项目和已预拨的金额后,按均衡性原则在用款上月月初由系统中生成二级明细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用款计划于上月十五日之前在系统中确认。

上述确认结果分为同意和不同意:若确认同意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若确认不同意则必须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调整下月或以后月份的用款计划申请并在系统中录入调整理由,主管预算单位必须在用款上月的二十日前将计划调整申请报送市财政局(若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不确认,则默认为同意),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下达用款计划。

2.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预算批准前,市财政局根据预算“二上”数据于指标管理系统中生成下达三级明细预拨控制数,扣除工资、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后,按均衡性原则在用款上月月初由系统中生成二级明细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在用款上月十五日之前在新系统中确认。

预算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指标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正式指标(即批复的预算数),扣除工资、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项目和已预拨的金额后,按均衡性原则在用款上月月初由新系统中生成二级明细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用款计划于上月十五日之前在新系统中确认。

上述确认结果分为同意和不同意:若确认同意则由系统自动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若确认不同意则必须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调整下月或以后月份的用款计划申请并在系统中录入调整理由,主管预算单位必须在用款上月的二十日前将计划调整申请报送市财政局(若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不确认,则默认为同意),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3.用款计划的调整用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确因特殊原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已批准的用款计划不能满足预算单位需求时,预算单位可在用款前10个工作日,在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调整用款计划的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调整用款计划的申请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达调整用款额度。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

1.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先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项目支出预拨控制数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系统生成项目支出预拨控制数。

预算单位根据指标管理系统中下达的预拨控制数在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二级明细用款计划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信息发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预拨的项目支出,在预算批准后,要对该项目批准的预算数进行冲减,若该项目预算未被批准,已预拨的项目支出要全额返还市财政局。

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按照指标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正式指标(即批复的预算项目)扣除已预拨的金额,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在系统中按二级明细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信息发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2.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先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项目支出预拨控制数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系统生成项目支出预拨控制数。

预算单位根据指标管理系统中下达的预拨控制数在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二级明细用款计划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信息发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对于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以用款额度的形式直接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于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预拨的项目支出,在预算批准后,要对该项目批准的预算数进行冲减,若该项目预算未被批准,已预拨的项目支出要全额返还市财政局。

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根据指标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正式指标(即批复的预算项目)扣除已预拨的金额,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在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二级明细用款计划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信息发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对于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于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的调整用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确因特殊原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已批准的用款计划不能满足预算单位需求时,预算单位可在用款前10个工作日,在系统中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调整用款计划的申请并在系统中录入调整理由,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信息发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在系统中生成调整用款计划。对于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其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资金支付申请流程(一)基本支出(包括经常性的项目支出)

1.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开具拨款单,将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

2.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在用款计划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支付额度送达人民银行和各相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支付时,在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上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即可,无需另行提出支付申请。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

1.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可与用款计划一并申请)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三级明细的支付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拨付。

2.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对于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在用款计划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支付额度送达人民银行和各相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支付时,在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上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即可,无需另行提出支付申请。

对于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三级明细的支付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拨付。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一)预算单位工资支付流程预算单位每月工资拨付流程仍按原规定(《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下同),在现行工资统发系统中操作执行。

(二)专项资金和追加预算拨付流程对于基本建设支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中央专款和追加预算等,在完成预算指标下达后,参照项目支出流程和规定时限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三)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时限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环节,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若在5个工作日内,主管预算单位未能审核,系统则自动认为审核“不通过”,将用款计划申请或支付申请退回至上报的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与主管预算单位协调后再次申请。

(四)经常性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编制对于补充公用经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房租赁费、交通补贴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离退休补贴费、抚恤金、犯人生活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按以下原则编制用款计划:1.交通补贴费、补充公用经费中的电费、水费、燃料费和未达到财政直接支付(包括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补充公用经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和租赁费比照公用经费按均衡性原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2.补充公用经费(扣除电费、水费和燃料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和租赁费中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比照项目支出管理,由预算单位按财政直接支付有关规定进行用款计划和支付的申请。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离退休补贴费(扣除节日费)、抚恤金、犯人生活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部分按下列原则进行用款计划的编制:单位月均不足1000元的,每年分两次(1月、7月)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单位月均1000元以上的,比照公用经费按均衡性原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经预算单位确认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对于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单位,则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对于离退休补贴费中的节日费(即:4个节日,每个节日每人1000元),由系统于每年节日上月按1000元标准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经预算单位确认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对于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单位,则以用款额度的形式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政府采购支付对象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应直接拨付至供应商。若预算单位在预算尚未批复前,按规定经市财政局同意先行依法组织采购并已垫付款项的,待预算批复后,才可在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时,申请将款项拨付至预算单位。在自行采购项目中,除照相机、摄像机等小额零星采购外,应直接拨付至供应商。

(六)采购形式选择错误引起变更对于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形式选择错误,需要变更的,按下列情况进行操作:1.市集中采购中心退回政府采购项目凡列入市级集中采购中心采购项目由市财政统一将信息发给市集中采购中心,若市集中采购中心受理过程发现不属于或部分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市集中采购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将该项目电子信息退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支出处室专管员在预算执行系统中接到市集中采购中心退回项目信息后,应对照政府采购目录,提出意见,经处领导同意后将该项目从“集中采购”变更为“自行采购”或“集市采购”或“待核”。变更为“自行采购”的是指对于全部采购内容均不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变更为“集市采购”的是指应在政府采购平台实施电子采购的项目;对于变更为“待核”的项目,预算单位向支出处室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由支出处室根据需求结合市采购中心意见确定采购形式。

2.采购形式由自行采购变更为集中采购或集市采购对于预算单位或支出处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形式编制错误,若需从自行采购变更为集中采购或集市采购或待核,可由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支出处室提出纸质变更申请。支出处室专管员审核并报处长同意后在预算执行系统内进行变更处理,其他涉及采购形式变更仍按原规定处理。

(七)预算单位所需提交的纸质材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申请中所需提供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流程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流程不符的,以本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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