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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010-04-16 17:49

  3月底前请自行纳税申报
  广东省地税局近日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启动。按照《办法》规定,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应在2010年3月底之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的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自行纳税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同时,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按照毛收入额计算“年所得”,具体规定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自行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进行2009年度年所得自行纳税申报,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注:中英文对照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主要采用门前申报方式,辅以网上申报以及邮寄申报。同时,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申报时,纳税人除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是指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自行申报可享受的服务
  我省地税机关也将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税务机关将在各办税大厅、银行、邮局放置申报表,以方便纳税人领取,同时通过税管员等派发申报表。纳税人也可在广东地税门户网站(www.gdltax.cn)及各市地税门户网站下载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间,地税部门将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纳税人不必担心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省地税局专门制订了有关为纳税人保密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我省地税机关将就《办法》中有关年所得、纳税申报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规定,通过税收管理员专门辅导、相关部门政策解读等方式做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辅导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自行申报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纳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我省地税机关将依托大集中信息系统加大检查力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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