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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与调整:视同销售收支

2010-04-16 17:49

  企业所得税《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除直接根据会计科目核算金额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外,一些按照税收规定应列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而会计上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的项目,还需要根据各相关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后在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项下分项填报。同样,对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也要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项下对应的项目中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特点是会计上平时不作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法规定在计征所得税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成本。
  1、《收入明细表》的填报。
  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其中: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第14行、第15行要求填报的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包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市场推广或销售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
  2、《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填报。
  第13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对上述“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成本。
  第14行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对上述“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成本。
  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对上述“其他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成本。
  3、收入和成本额的调整。
  从以上可以看出,“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是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填报的项目,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但所填数字是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的,即:收入明细资料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第13至第16行、成本明细资料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的第12至第15行填报,汇总数字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行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栏目中填报,最后集中反映在《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中。
  4、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计算视同销售收入时,企业自制产品没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的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没有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相关资产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在计算视同销售收入时,对企业外购资产价格无法确定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要求填报的视同销售收入平时在会计上不按销售进行核算,也不结转成本,因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如果有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视同销售收入”,也应同时调增相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4)注意“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的区别,前者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交易,后者为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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