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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股“套现”的税收筹划

2010-04-14 15:43

  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全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按照2009年12月28日收盘价计算,解禁市值为58429亿元。万亿“套现”时,税筹有什么好办法?

  【纳税规定】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公式中,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此外,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追溯调整。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筹划支招】

  167号文件颁布后,由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20%,与企业所持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存在5%的税率差,仍有一定的节税空间。下面的方式在新规下同样能达到节税目的。

  1、限售期内配送改为解禁后高配送股权来节税。随着中小板与创业板发行加快,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自然人持股逐渐成为主流方式。如果上市公司股东主要是自然人发起设立,在限售期内进行送、转股,按照财税 [2009]167号规定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但如果限售期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这样个人股东占绝大多数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可放弃限售期间的年度送转股,而改在限售期结束之后再进行高比例送转,从而该部分配送股转让可少缴税。

  2、用限售股票换购基金份额(ETF)节税。ETF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ETF申购中,投资者用的是一揽子股票去换购ETF的份额,并没有直接获得股份转让收入。个人限售股股东可以买足其他ETF成分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起去换成ETF份额,该限售股转让只获得基金份额,没有获得收入,按167号文规定是不需要纳税的。换得ETF份额后,个人股东可当天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持有一段时间再卖出,在ETF平价交易和未来一段时间股市表现平稳的情况下,该股东相当于按市价间接减持股份,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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