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4 16:16
案例一
甲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关联方生产包装箱,去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实际原材料成本400万元,销售毛利100万元。甲公司去年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地规定应税所得率为10%,假设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由此,甲公司去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0×10%×33%=16.5(万元)
筹划从该文件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应缴企业所得税由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决定。企业如能降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就可达到减轻所得税负担目的。甲公司可将生产包装箱业务改为给关联方加工包装箱,就可大幅降低企业总收入和总成本。
假设甲公司要求关联方购买生产包装箱所需的400万元原材料,然后发来加工,甲公司向关联方收取加工费100万元,则甲公司去年收入总额就变为100万元,其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10%×33%=3.3(万元)。可见,按此方案实施,甲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16.5-3.3),而关联方购进包装箱的成本和甲公司的毛收益都没有发生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加工业务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业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业务,而应按销售自产产品进行处理。甲公司在实施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上述限制性规定。
案例二
乙公司去年按查账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00万元。丙公司是乙公司的销售商,去年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去年乙公司出售给丙公司的销售收入为550万元(按市场价值结算,不需纳税调整),相对应的销售成本为400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为350万元,销售毛利为150万元(550-400)。丙公司对外销售取得收入600万元(假设丙公司无其他收入),销售毛利为50万元(600-550)。
乙公司去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33%=99(万元)
丙公司去年应缴企业所得税=600×10%×33%=19.8(万元)
筹划丙公司可按乙公司要求购进原材料,发给后者加工为产品,丙公司收回加工产品后再对外销售。这样,乙公司的一部分销售利润就能转移到丙公司。假设去年丙公司购进350万元原材料发送给乙公司加工,后者发生加工费 50万元(400-350),同时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加工利润50万元,即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50+50)。丙公司取得产品的成本为 450万元(350+100)。如果丙公司仍以6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其获得的销售毛利为150万元,比筹划前增加100万元(150-50)。同时,乙公司的加工毛利比筹划前的销售毛利相应减少100万元(150-50)。筹划后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如下:
乙公司去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100)×33%=66(万元)
丙公司去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仍为19.8万元。
可见,筹划后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变,而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33万元(99-66)。本例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因是,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与实际利润无关。因此,如果乙公司能将更多利润合理转移到丙公司,将进一步降低总体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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