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9 12:00
粤国税发〔2010〕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2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省税务局1993年12月6日第1471号电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省税务局1993年12月13日电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38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7号)等4份文件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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