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5 12:00
甘国税函发〔2010〕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税局,矿区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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