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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0-06-13 12:00

 
赣府厅发〔2010〕39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1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财政部驻赣专员办、省财政厅制定的《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国税局 财政部驻赣专员办 省财政厅

    为落实国家再生资源经营行业财税政策,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省再生资源经营行业的财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财税政策,支持再生资源行业科学发展
    近年来,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特别是以铜加工为主的有色金属企业)为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了大量原材料,为我省打造世界铜都、大力发展有色金属产业加工业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财税机关要积极落实国家再生资源经营的财税政策,扶持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做大做强,要通过财税政策正确引导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和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再生资源凭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政策;国税机关要确保合法经营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发票供应,财政机关和财政专员办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对国家和省审批设立的再生资源专业市场和拆解园区,实行驻场管理、现场办税、优先退税等服务措施。
    二、规范税收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
   (一)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经营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部分确实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记账凭证、且供应我省生产企业的再生资源,经县级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后,暂允许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开具收购统一发票,作为企业财务核算凭证,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严格控制“两头在外”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开展“两头在外”业务(即在省外购买再生资源又直接销往省外的)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对一些具有传统性购销业务关系的“两头在外”再生资源经营企业,要严格发票的领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要求,从严审批最高开票限额。要加强对再生资源购进渠道和销售对象的核实,确保再生资源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防止“两头在外”经营企业虚开发票案件的发生。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较多的县(市、区)要实行实物集中查验制度,实施“园区牵头、搭建平台、财政为主、税务指导、部门配合、共同管理”的查验模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多且难以实行集中查验的地方,要进行实地查验。国税机关要积极推行“统一管理、日常巡查、税负预警、纳税评估、重点稽查”的行业税收监控体系,以核实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销售数量应与经国税机关核实的数量保持一致。退税审核财政机关要加强退税审核,认真核实企业购、销再生资源数量、品名及简易加工情况,核对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发票等,确认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四)切实控制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税负率。我省再生资源利用加工企业以金属加工为主,行业相同、产品类似,但增值税税负高低相差悬殊,地区之间不平衡,有的地方再生资源利用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过低,要采取切实措施,把该行业税负提高到正常水平。自2010年5月1日起,对全省利用再生资源的金属加工行业实行增值税最低税负率控制,防止税负转移,增值税税负率最低控制线由省国税局确定。
    三、严格执行政策,纠正违规出台的各项财税优惠措施
    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业结构,防止过度依赖某一个产业带来的发展后劲不足问题。要支持财税部门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对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在制定财税优惠措施时,必须遵守财经纪律、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纠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驻赣监字〔2010〕29号)要求,立即对已出台的财税奖励性文件进行清理,纠正违规出台的各项财税优惠,停止执行违规与企业签订的奖励合同,杜绝用财政资金为企业垫付税款和违规为企业纳税提供融资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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