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22 12:00
赣国税函〔2009〕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2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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