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1 12:00
赣国税函〔2007〕3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11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国税局和纳税人反映,通过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就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通知如下:
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利用地方铁路专用线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业务,必须使用统一的铁路运输发票。但鉴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无法取得铁道部门统一印制的铁路运输发票,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经有权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开具的套印“江西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铁路运输专用发票列明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开具的公路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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