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6-11-27 12:00

 
鄂国税发[2006]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新规定在我省贯彻执行到位。在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附件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附件3: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附件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