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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6-10-09 12:00

 
赣国税函〔2006〕3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09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203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严格收购统一发票的管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原则上仅限使用百元版和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严格控制万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使用。对少数回收经营单位确实需要使用万元版收购发票的,应依法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税局受理、审核并报设区市国税局备案同意后,由县、市(区)国税局作出决定并发售发票。
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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