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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03-13 12:00

 
深国税发〔2002〕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3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我局向市供电部门了解,深圳市物价局以“深价[1999]175号、深价[1999]190号通知”统一了我市城乡电价,目前农电管理部门已不单独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故我市暂不办理该项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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