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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11-24 12:00

 
深国税发〔2000〕6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24  

各分局、区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转发给你们,飞机维修劳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核算要求、享受办法和申请程序比照深国税发[2000]577号通知中有关集成电路退税规定执行。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1012日·财税[2000]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1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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