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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英粉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12-15 12:00

 
鲁国税流一〔1997〕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15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泰国税流[1997]77号文悉。来文反映将收购的石英块、长石块经水洗、石磨磨碎、过滤晒干后,进行分级包装,出售时适用税率如何掌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文精神,我们认为,对企业将收购的石英块、长石块经水洗、石磨磨碎、过滤晒干后,进行分级包装的石英粉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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