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6-13 12:00
深国税发[1996]3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13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有关粮食加工的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市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经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二、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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