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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和稽核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03-21 12:00

 
深国税发〔1996〕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21  

各分局:

为了完善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和稽核,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和稽核分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征收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各稽查分局在稽查中也应参照执行。试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深国税发[1995]210号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和稽核分析办法(试行)

附件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和稽核分析办法(试行)

一、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稽核部门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按本试行办法进行审核和稽核分析。

二、对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审核

按每本专用发票存根联与相应的明细表中所填列的“税额”项目勾稽关系,每本抽查20%,即从每本第15张中随意抽1张以确定第1张,然后每间隔5张抽l张进行核对;

1、税额是否相符(相符打“√”);

2、对所抽出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还应审核所填金额是否不足10万元,凡填开不足10万元金额的,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处理,同时向购货方税务机关发函核查是否“大头小尾”、“阴阳票”等等,并通知不予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

(二)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审核

按每本普通发票存根联与相应的明细表中所列金额勾稽关系,每本抽查20%,即从第15张中随意抽1张以确定第1张,然后每间隔5张抽1张审核金额是否相符,相符打“√”。

(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审核

1、对报送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审核:

1)送进项目是否齐全和符合填开要求;

2)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3)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所填报关进口单位是否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一致,是否有“×年×月申报扣税”印章字样。

2、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与明细表的审核; 

按每本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与表中所列“税额”项目勾稽关系,每本抽查 20%,即从每本第15张中随意抽1张以确定第1张,然后按每间隔5张抽1张审核扣税额是否相符,相符打“√”。

(四)对《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审核

先审核每张凭证复印上是否有“×年×月申报扣税”印章字样,所填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属于规定准予抵扣的项目,然后再按每本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复印件与其相应的明细表勾稽关系,每本抽查20%,即从第15张中随意抽1张以确定第1张,然后每间隔5张抽1张,审核其所填金额是否相符,相符的打“√”。

上述四表的抽查比例(20%),均为参考数,各地可根据人员和工作量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对有异常情况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比例。

(五)逻辑关系的审核

在对上述四个明细表审核的基础上,还应就《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明细表的相关项目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三、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明细表的稽核分析

稽核部门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相关指标进行稽核分析

1、销售/购入比率分析

本期累计销售/购入比率=(本期累计销售额÷本期累计购进额)×100%

上年同期累计销售/购入比率=(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购进额)×100%

或者采用近似计算公式:

本期累计销售/购入比率≈(本期累计销项税额÷本期累计进项税额)×100%

上年同期累计销售/购入比率≈(上年同期累计销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100%

如果纳税人本期累计销售/购入比率同时高于上年同期累计销售/购入比率和《分行业平均销售/购入比率表》(见附表一)中的平均销售/购入比率的,表现为销售额增加,购进额减少。如果高于其中一项50%以上的,应视为异常,注意其是否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问题。此时可结合比较企业的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和金额是否突增,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比是否相称进行分析。

如果纳税人本期累计销售/购入比率同时低于上年同期累计销售/购入比率和《分行业平均销售/购入比率表》中的平均销售/购入比率的,表现为购进额增加,销售额减少。如果低于其中一项50%以上的,应视为异常,注意其是否有让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问题。此时,可结合比较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数量和金额是否突增进行分析。   

2、税负率分析

本期累计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销售额)×100%

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

如果纳税人本期累计税负率同时低于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和《分行业平均税负率表》(见附表二)中的平均税负率,表现为税负降低。如果低于其中一项50%以上的,应视作异常,注意其是否有隐瞒销项税额和虚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此时,可结合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企业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小于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其数额达20%以上的,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应视作异常。

对上述有关稽核分析参考数(50%20%),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对审核及稽核分析结果的处理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审核中,尚未发现问题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表》(格式见附表三》上注明“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字样;发现有问题的,应作出记录和提出处理意见。凡经审核确实属于少报销项税额或者多报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利用他人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情况的,一律作偷税论处。

(二)对稽核分析发现有异常的企业,稽核部门应参照省局粤国税发[1995]144号、368号通知中有关稽核检查办法,直接或会同稽查部门到企业进行稽核检查。

(三)对纳税申报审核和人工稽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稽核部门应按规定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查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表四),送各市、县国税局流转税或涉外税管理部门汇集后,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或涉外税管理处。

五、资料的退回及归档

稽核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完毕后,除各表稽核联和《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记录表》由稽核部门保存外,其它各表申报联及附报资料送征收部门归档或由征收部门退回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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