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四个模块分别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
二、分四个模块分别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理和代扣代缴申报办理的程序梳理原文: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注释1:纳税人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现在,企业已经有了统一且唯一纳税识别号。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也赋予个人纳税人统一且唯一纳税识别号。
对于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以自2017年3月,全国身份证重号的从171万人下降为8人,且重号的也都以打上了区别标志。公安部门的户籍清理举措,为各项社会改革包括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对于非中国公民,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建立纳税识别号制度,意味着每个纳税人都有了自己的个人税收信息档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又往前迈了一大步。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像鸟儿爱惜羽毛一般珍惜自己的纳税信用,增强税收意识,遵从国家税法规定。失信的纳税人,将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处处受限,如贷款、出行等。
注释2:全额全员管理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范围包括除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现这二者都改为“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余所有类型的所得。
注释3:纳税人纳税申报范围的变化
注释4:预扣预缴方法预测及分析
目前具体的预扣预缴办法还没有颁布。对于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从理论上有如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对每月取得的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第二种是将每月取得的综合所得汇总计算,按累计应纳税额减去累计已缴税额确定。
例如,张三2019年前4个月的综合所得采用第一种方式计算,预扣预缴税额如下所示:
张三2019年前4个月的综合所得采用第二种方式计算,预扣预缴税额如下所示:
可见,第一种方式简单但不科学,在各月综合所得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会多预扣预缴税款,并且汇算清缴的工作量大。第二种方式较为复杂,但是体现了按年计税平缓税负的优点,各月预扣预缴税额接近实际纳税义务,汇算清缴时退税和补税的压力较小,工作量小。预计后续税务总局出台的预扣预缴方法很可能会采取第二种方式。
支付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时,按什么税率代扣代缴?目前政策还没有明确,三尺冰猜想征管口径很可能延续,即还是按照适用税率20%代扣代缴(劳务报酬已经取消了超额累计加成征收),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当居民个人取得多项所得,以及在多处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即使采用第二种预扣预缴的方式,汇算清缴时也会涉及补税和退税。
例如,小李2019年8月份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支付方减除20%费用后按20%税率(假设)代扣代缴1600元。若小李全年综合所得为130000元,适用10%税率,次年汇算清缴时就会产生退税。
另外,居民个人在多处取得综合所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仍然只能选择在一处扣除,重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也必然涉及补税。
注释5:各类所得及各种情形的纳税申报方法
关于纳税申报地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有较为详细完整的规定,新法会作后续修订,但是预计变化不会很大。
注释6: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位协作情况
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位的信息交换与征管合作,是今后税收征管的必然趋势。本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就明确将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助义务列入法律。其他部门、单位的相关信息,也一定会借助新法而加速列入交换清单。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