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上,纳税人工资薪金的所得,一直是一个收付实现制的概念,本次《个税法》的修改,也没有迹象突破这个规定。
修订后的《个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提前3个月享受税改红利。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这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期间中,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理解?
小刀的理解是应该是收付实现制,即纳税人只要是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其是属于这个时间段期间应得的,还是这个时间段以前期间应得的,甚至是以前年度应得的,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取得,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红利。
理由:《个税法》上,纳税人工资薪金的所得,一直是一个收付实现制的概念,本次《个税法》的修改,也没有迹象突破这个规定。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