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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关于新个税法,不看吃亏!

2018-09-10 11:04

   共三部分,此为第二部分

 
  二、分四个模块分别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
 
  (一)字面表述发生变化,未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梳理该模块对应的条款主要有:
 
  譬如第4条、第5条和第18条,按照法律修订权限要求,将原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升为“国务院规定”,并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条款,或者删除了兜底条款,或者改变因外界形势变化进行更新,或者修改原表述使之更严谨,具体可以参见笔记(一)中的新旧条款对比表。
 
  简而言之,上述列举的条款变化较小,通过对比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即可发现,不难理解,且对税收征管和纳税遵从的影响相对较小,此处不再多作介绍。
 
  (二)个人所得税制从分项所得变为综合所得和分项所得相结合产生的税负变化分析该模块对应的条款主要有:
 
  原文: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最受关注的条款,是大多数人衡量个税改革是否符合预期的答案所在,是旧税执行中产生争议的高发领域,也是通常所谓税收筹划的重要阵地。
 
  注释1:税目适用范围的变化。
 
  1.以“经营所得”代替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预计适用范围会扩大。
 
  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被删除,但绝不是简单地“一删了之”,原来属于“其他所得”的部分很可能会被重新归类到剩下的9个税目中去。只有找不到“婆家”的“其他所得”,才可能被认为是不属于征税范围。
 
  各个税目适用范围,进一步等待配套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加以确定。
 
  注释2:“分项所得+综合所得”仅是针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居民个人而言,即“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纳税;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仍是四个税目,仍各自按月或次计算纳税。
 
  综合所得按年计算能够基于收入整体情况更为合理地确定税率和税额,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补发工资如何计税的烦恼,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收筹划也随之烟消云散,很好地体现了税制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注释3:若干重要概念的变化
 
  1.旧《个人所得税法》
 
  减除费用:即工资、薪金的起征点,每月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
 
  2.新《个人所得税法》
 
  减除费用:居民个人每年6万元,非居民个人每月5千元;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既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次新法的亮点注意,仅居民个人才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注释4: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仍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数不变,但是级距发生调整可以通过下列表格简单对比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四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和税负变化。
 
  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旧法,按年)
 
  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旧法,按年)
 
  其他三项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旧法,按次)其他三项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旧法,按次)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表(新法,按年)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表(新法,按年)
 
  注意:
 
  (1)综合所得里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新法中取消了对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的规定!
 
  (3)因为旧法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有加成征收,所以无法直接在新旧法中对该四项所得的税负变化进行定量分析。
 
  注释4:专项扣除在新《实施条例》预计会有增加。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直接的政策依据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预计待出台的《实施条例》会在社会保险费中会增加商业健康保险和特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因为商业健康保险刚试点后推广全国,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正在试点。政策依据是《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注释5:专项附加扣除在期初很可能会“一刀切”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新税法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意味着纳税人已经成为“税收透明人”,即税务局知道你的学历、婚否以及是否离异,有几个小孩,在哪里上学、父母是否健在,有无兄弟姐妹,有无自有房产等。
 
  对每个居民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统计和管理,需要多渠道信息、海量数据,并且做到时时更新,更为关键的是还有一系列复杂情形需要细分。
 
  譬如在子女教育中,可扣除支出的教育程度是什么(义务教育已经免费,不涵盖更高阶段就没有切实意义)?是否可以据实扣除(不同学校收费又是相差极大,是否鼓励上贵族学校)?有无年龄范围限制(子女在接受大学、研究生等教育时已经成年)?费用范围如何限制(学费、择校费、培训费、考试费、住宿费等)?
 
  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方面也都会遇到一系列的实际复杂问题,鉴于此,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初期,专项附加扣除很可能会被设置为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从而出现“一刀切”现象。这是一种必要的征管过渡。
 
  注释6: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额度增加。
 
  实行综合所得后,居民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也大幅度增加了。可以扣除的捐赠范围,不仅限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还包括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具体扣除比例和内容要求,仍有待新《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未完,待续)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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