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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将“其他所得”直接枪毙!

2018-09-04 10:05

   这次个税法直接剥夺了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开征的其他所得,同时也未给予授权。

 
  一般情况下,“其它”同“其他”。但在使用上还是有一些小区别的。正常情况下,“其它”只用于事情。另外,在人与动物方面,也有区别。如我们说其他同志而不能说其它同志;再如,我们说其它动物,而不说其他动物(拟人化的童话故事、小说除外)。
 
  因此,个人所得税应叫其他所得,而不能叫其它所得!
 
  旧版个税法及个税法征求意见稿及新个税法,对于其他所得的表述,前两个均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而新个税法直接删除。
 
  之所以如此规定,起源于税收法定原则,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次个税法直接剥夺了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开征的其他所得,同时也未给予授权。通观新个税法其它条款,比如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即减免税国务院是获得了授权的。
 
  新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开征权,授权了国务院,反而推理,对其他所得的开征权,国务院并未得到授权,由此2019年1月1日起,此前由国务院决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就失去了上位法依据,作废应当是大概率事件了。
 
  取消是断定了,但是不排除将原来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所得以改头换面的方式塞入到个税法界定的九类所得中。
 
  下列其他所得明年就没有了:
 
  1、财税字〔1995〕64号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实利率放开是金融改革的方向,国家规定的利率只是基准利率,银行可以上下浮动,所以这个其他所得实无必要)2、国税函〔1998〕546号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本质上是销售折让,未出险嘛,此前保费收多了,个人哪来的什么所得)3、国税函〔1999〕627号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4、财税〔2005〕94号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宜并入劳务报酬所得)5、国税函〔2006〕865号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责任在地产公司不在个人,个人本已吃亏还要征税,实无必要)6、财税〔2009〕78号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产权所有人可以核定征收方式把房子卖给受赠人,尔后私下把售房款转给受赠人,即可规避此税,多此一举不如废掉。)7、财税〔2011〕50号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条饱受诟病,实则企业并不能做到扣缴,往往查到了由企业负担,要么撤销要么并入偶然所得)8、财税〔2018〕22号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结合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宜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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