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修改为经营所得,概念体系面临再次调整。是继续维持小的经营所得的概念,不包含所谓的其他性质的所得;还是维持一个大概念体系的大的经营所得的概念是一个必须作出清晰界定的问题。
这是一个早已经成为历史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这里将企业的所得区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个定义可资借鉴的地方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一个并列属性的概念。传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
与上述这个实施细则差不多同时代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样界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这个界定其实与原内资所得税中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概念类似,只不过主体不同。
财税【2000】91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在这个文件中,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合流,不再区分,实际上都变成了生产经营所得。
受到91号文以及个体工商户有关计税办法的影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体层面计算出来的全部所得,最终都被当做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处理,从而使得概念体系有所混淆。
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修改为经营所得,概念体系面临再次调整。是继续维持小的经营所得的概念,不包含所谓的其他性质的所得;还是维持一个大概念体系的大的经营所得的概念是一个必须作出清晰界定的问题。
张三和李四开设合伙企业,养殖高级琉球黑猪。其饲养、销售黑猪形成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通过取得积累资金后,又专门用一笔资金股权投资于某养殖公司,该公司养殖匈牙利羊毛猪。如果日后又将该股权转让形成的转让所得按照91号文也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属于大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概念。如果将股权转让形成的所得单独看作财产转让所得,那么只有养猪所得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那么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就是小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概念。
再退一步,张三和李四觉得自己开设合伙企业养猪竞争激烈,还比较辛苦,决定设立一家专门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专门对高档养猪业进行股权投资,由此取得大量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红利收益,这些收益到底是看作经营所得,还是看作其他性质所得呢?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