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号文对企业重组的定义这里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重组交易发生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日常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等。对一个企业来说,上述经营性活动是经常发生的,但是重组业务一般不会经常发生,属于偶发、零星性质的交易。由于发生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税务机关往往会比较关注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对于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重组,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就存在着实质性障碍。
第二、企业重组是企业法律结构或者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重组相关税收政策并未对法律机构或者经济结构赋予定义,但是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企业的成立和注销、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等都应该包含于其中。重组涉及的资产转移往往体量大、金额高,对当事各方的影响深远。
雷霆在其所著《资本交易税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一书、王海勇在其所著《系统构建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理论框架》(中国税务报2018年3月28日)一文均谈及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税法所推崇的经济实质理论。王海勇专门指出,经济实质,即重组产生的唯一后果是使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目标公司营业的投资利益得以继续。或者说,公司重组交易的本质在于,公司重组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公司营业的投资利益在变化后的公司形态下继续存在。重组前后,股东在新旧公司享有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利益只是股东所有权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涉及投资利益的重大变化,重组后原股东将继续其投资和营业,并且重组后的利益与重组前的利益不存在实质区别。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