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系统是税务机关用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系统,任何人不能擅自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黄某是泰州市姜堰区税务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他有一个在企业当会什的朋友小美。小美求黄某帮忙。说自己有一些客户,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大,但发票的供应量太小,希望黄某能修改金三系统的一些数据,增加这些企业的发票供应量。黄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自2017年3月起,黄某多次以默认账户密码,登录税务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入泰州、南通、南京、镇江、常州等地系统,增加了泰州等地43家公司的发票供应量。
事后,小美给黄某送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黄某某向单位退了1万元,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与他人共谋,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增加操作,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此案法庭正在审理中。如果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刑法》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魏言税语观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三系统是税务机关用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系统,任何人不能擅自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黄某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此心知肚明,但为给朋友帮忙,罔顾国家规定,一意孤行,擅自修改金三系统数据,造成国家损失,也给自已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