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5 10:42
一.待摊费用在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对于发票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入库的情况,会计处理常常为:借记“在途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 例1] 大华工厂5月10日收到银行转来的购买大明工厂甲材料的“托受承付结算凭证”及发票,数量为1000公斤,10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采用验单付款,验单付款后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5月10日购货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购货混淆。为了确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可应用“待摊费用”账户。仍依上例,做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在付款时:
借:在途材料 10000
待摊费用————待扣增值税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材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10000
贷:在途材料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待摊费用————待扣增值税 1700
二、待摊费用在消费税涉税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对于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会计上的处理常常为:外购应税消费品时,将支付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等;待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计算消费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消费税明细账借、贷方发生额相抵扣后的余额,即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提醒注意的是,税法对消费税的扣税规定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而不是外购数量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而会计制度规定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就将消费税与采购成本相分离,造成二者在扣税时间上的不一致,为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外购和抵扣的过程,纳税人可增设“待摊费用————待扣消费税”账户反映消费税的支付与抵扣
[例2 ] 某卷烟厂外购烟丝一批,已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金17万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100(标准)箱并销售,不含税销售额为 200万元,本月初库存外购烟丝成本(买价)3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烟丝成本(买价)5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并做会计分录。
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100×30%=30(万元)
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30+100-50)×30%=24(万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100×150÷10000+200×30%-24=1.5+60-24=37.5(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17(万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烟丝时:
借:原材料 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待摊费用————待扣消费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领用外购应税消费品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00
贷:待摊费用————待扣消费税 240000
销售卷烟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15000
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70000
————应交消费税 375000
贷:银行存款 545000
同理,对于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前一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抵扣,以及纳税人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液体盐已纳资源税的抵扣,都可以通过待摊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