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的有效性。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是否逾期办理银行账号报告,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5)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银行账号。
2.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