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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1-07-26 19:00

 
赣国税发〔2002〕11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5-1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管理,完整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文件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0号)中建材产品(不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中所列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审批程序按《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经贸资源发[1998]201号)办理。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51号)办理 。
 

第二条失效,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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