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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2-06-11 12:00

 
津国税流〔2002〕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1〕81号文件转发)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2〕18号文件转发)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经济性质、规模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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