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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07-08 15:03


2011年第1号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税款申报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分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内蒙古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内蒙古公司”)销售成品油增值税的管理,规范税企双方征纳行为,兼顾各地既得财政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纳入中石化内蒙古公司统一核算的盟市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

第三条 采取以毛利额为权数按月计缴增值税的方式。即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按月将实现的应纳增值税额的25%在呼和浩特市申报缴纳,75%的税额依所属盟市公司实现的毛利额为权数计算应分配的预缴增值税,向盟市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盟市公司所属各旗、县(区)加油站是否采取以毛利额为权数进行二次分配预缴增值税,由盟市国税局商本盟市公司确定。

第四条 为了使各方分配税额与其经营效果相匹配,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与所属盟市公司之间的增值税分配比例,按照充分考虑各方既有基数的原则,由自治区国税局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总部及所属盟市公司预缴增值税。

(一)按税款所属期计算累计毛利额,计算公式为:

所属期累计毛利额=年度内截至本期毛利额合计

本期毛利额=本期销售额-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

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按中石化内蒙古公司目前执行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

(二)按税款所属期汇总计算公司全部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所属期累计应纳增值税额=年度内截至本期应纳增值税额合计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汇总销项税额-本期汇总进项税额-本期汇总进项税额转出

(三)按税款所属期计算公司总部应纳的增值税额和盟市公司所属期应分配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公司总部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应纳增值税额×25%

盟市公司本期分配预缴增值税额合计=本期应纳增值税额×75%

累计毛利税负率=所属期累计应纳增值税额÷所属期累计毛利额×100%

某盟市公司所属期累计分配预缴增值税额=某盟市公司所属期累计毛利额×累计毛利税负率

某盟市公司本期应预缴增值税额=某盟市公司所属期累计分配预缴增值税额-截至上期已累计分配预缴增值税额

第六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各盟市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发生的运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等费用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包括便利店及其兼营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将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认证结果通知书》(附清单)复印件在税款所属期次月3日内逐级上报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作为汇总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

第七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应在税款所属期次月5日内编制《应缴增值税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将经确认后的《计算表》以及《所属加油站增减变化明细表》(包括所在盟市、加油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地址)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后,在税款所属期次月7日内下发给各盟市公司。

第八条 盟市公司按照《计算表》分配的预缴增值税以及现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月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将分配预缴的增值税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1栏)”;将《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及时传递到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计算表》是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企业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应留档备查。

第九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凭各盟市公司上报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以及《计算表》,按照现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月法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将分配到盟市公司的预缴增值税合计数用负数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17栏)”内。

第十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及所属盟市公司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108号)和《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防伪税控数据汇总系统操作规程》(内国税流字〔2003〕102号)规定,及时将新增加的总分支机构维护到相关软件中,并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认证、报税及“一窗式”比对工作,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一条 对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新增加油站,自治区国税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定期将中石化内蒙古公司向自治区国税局备案的《所属加油站增减变化明细表》传至各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内蒙古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货劳字〔2010〕1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中石化内蒙古公司应缴增值税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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