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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2011-06-27 12:00

 
吉地税发〔201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27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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