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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2011-06-01 12:00

 
赣国税发〔201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0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范税款流失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对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推行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涉税鉴证管理 为了提高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效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涉税鉴证管理,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以此作为企业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据。在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于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三年度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提供登记之日起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应缴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清算检查(或评估),由受理部门审核后核准注销登记(正在查处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的纳税人除外)。 二、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鉴证报告内容(一)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且在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每年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年检合格名单,并予以公布)。(二)中介机构应当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涉及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核实、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按其工作规范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内容除反映按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鉴证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利用注销税务登记转移或私分利润、资产或资金,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2.被鉴证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发票未缴销、已填开发票涉及的税款未缴纳等情况,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发票的种类、数量、号码、涉税金额等。3.对被鉴证企业账上金额较大的会计科目的审查情况,如大额的往来款项等债权、债务如何收付,大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如何处置等。4.被鉴证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偿债,以及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或作为利润分配等行为,是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清算所得。三、其他事项(一)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推行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涉税鉴证管理的规定,并向其说明业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二)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鉴证,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报告,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决定。(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电子台账,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情况造册记录,以加强后续管理。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提供的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处理。(四)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收费可参照省发改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标准执行,有关鉴证业务的其他具体要求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另行明确。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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