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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缴销
一、业务概述
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对在发票缴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按税务违法违章程序处理。发票缴销包括:日常缴销;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的发票缴销;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次版发票的缴销;超期未使用空白发票的缴销;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其他情况的缴销;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缴销和流失发票缴销等。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4),2份
《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FP025),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3.已使用未缴销的发票存根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因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改版等事项,需办理发票缴销的,于受理后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
纳税人填写并提交《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4)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FP025),持《发票领购簿》(FP017)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发票缴销。使用《浙江省统一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及未填开或作废发票可不填写《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FP025),但应按月累计开票金额。《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FP025)应按开票月份顺序填写,并按月累计开票金额。
纳税人缴销发票时,应在缴销发票封面分月合计填写开具金额。
(二)审核
纳税人因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保管问题缴销或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缴销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三)缴销
缴销发票后,纳税人收到一份经税务分局签章后的《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4)。
1.日常缴销
日常缴销主要是指对纳税人再次购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填开发票存根联的审验缴销。日常缴销根据发票领购方式分为缴旧购新和验旧购新。
(1)缴旧购新
纳税人再次购票时,应将已用的发票存根联缴销,交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存根联。
(2)验旧购新
纳税人再次购票时,应将已用的发票存根联缴销,交税务机关审验。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发票领购簿》(FP017)打印缴销信息。,将发票存根联交纳税人保管。
2.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的发票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对于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剪角作废未使用发票。
对于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涉及变更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用票核定变更,同时到税务机关剪角作废未使用发票。
3.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发票改版、换版的有关通知后,应携带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办理缴销,同时对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
4.次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使用发票时发现次版发票的,应持次版发票办理缴销。税务分局收缴次版发票,并剪角作废。
5.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应将在规定使用期限内未用完的发票向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务分局发票管理岗将到期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
6.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其他情况的缴销
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问题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WS008)、《挂失/损毁发票清单》(FP026),税务分局对纳税人进行违章处理并在《发票领购簿》(FP017)打印缴销信息,缴销残存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