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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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份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FP026),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被盗发票提供);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FP026)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FP026)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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