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3 11:34
厦人社〔2011〕1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2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区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保障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0.5%征缴。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缴。
三、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如实报送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报送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新《条例》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
四、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统一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五、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条例》及福建省、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保后,其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参保,其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务员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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